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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退款不退貨?薅商家16元“羊毛”反遭起訴

  中新網福建新聞11月28日電(鄭永珊)網絡購物已成為社會消費的一大潮流。各大購物平臺為留住顧客各出奇招,推出了“僅退款”規(guī)則,初衷是為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但也有個別消費者利用該規(guī)則漏洞薅商家“羊毛”。近日,羅源法院快速調解了一起因退款不退貨而引發(fā)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黃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個16元的五金配件,收到貨后發(fā)現(xiàn)配件有質量問題,在等待商家客服處理的過程中申請了“僅退款”,通過平臺退款成功,但商品并未進行退貨處理。事后商家和黃某通過電話溝通退貨時起了爭執(zhí),商家一氣之下將黃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黃某退還貨款,同時賠償調檔費、快遞費、材料打印費等共計900多元。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主動聯(lián)系了被告黃某了解情況,“你申請‘僅退款’的行為雖然符合網購平臺的消費規(guī)則,但依據公平誠信原則,該行為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正常維權的限度。這種僅退款不退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還有可能觸碰法律紅線。……”法官明確告知黃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雖然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可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權”,但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黃某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不妥,于是聯(lián)系商家退還貨款并支付了賠償款800元。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商家撤訴。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退款不退貨”不僅有違誠信,還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大家在網購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退貨退款方式,切勿因“貪小便宜”“薅羊毛”而觸碰法律底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