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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長期遭丈夫及公公家暴 法院連發(fā)兩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1月27日電(陳莉 林怡佳)家,是心靈的歸宿,是避難的港灣。但當風雨從港灣而來時,絕不能以沉默應對家庭暴力,應保持清醒,勇敢說“不”!日前,福清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時,連續(xù)發(fā)出兩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伍剛(化名)、伍勇(化名)對申請人肖艷(化名)實施家庭暴力。

  肖艷與伍剛系夫妻關系。由于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及家庭瑣事,伍剛多次毆打、辱罵肖艷。肖艷報警后,當?shù)嘏沙鏊窬瘍纱纬鼍⑴u教育伍剛,伍剛也寫下保證書,但情況并未改善。伍剛之父伍勇也多次對肖艷實施辱罵、恐嚇等行為,嚴重影響了肖艷的日常生活,肖艷遂向福清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接到申請后,承辦法官立即審查了肖艷提交的報警處理經(jīng)過、醫(yī)院病歷等證據(jù)材料,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diào)查了解事件的發(fā)生經(jīng)過。

  福清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伍剛多次對肖艷實施家庭暴力,伍勇多次對肖艷進行辱罵、恐嚇,其行為構成家庭成員間家庭暴力之情形,肖艷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向雙方當事人及村委會、派出所、市婦聯(lián)送達了民事裁定書,維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打自己老婆別人管不著”、“打自己孩子是父母的權利”等錯誤觀念,但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犯罪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guī)定讓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這一保護機制,而不必依賴于離婚訴訟,有利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huán)境,讓每一個家都成為溫暖明亮的燈塔。(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