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1月24日電(劉璐 胡溪)銀行代理人:“您好,朱女士,請您及時償還您名下的信用卡本金、利息、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等”。
朱女士:“近兩年,我們公司業(yè)績不穩(wěn)定,我的收入也大受影響,而且你們的利息、違約金之類的也太高了”。
銀行代理人:“相關息費是完全根據信用卡合同計算的,希望您依約履行”。
案件由來
朱某與某銀行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朱某未能依約償還債務,構成違約,應限期償還。銀行相關訴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規(guī)范金融秩序,法院結合本案情況,酌情確認利息、復利、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的利率上限以年利率24%為限,超過年利率24% 部分應予以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朱某與某銀行簽訂的領用合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朱某未能依約償還債務,構成違約,應限期償還。銀行相關訴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規(guī)范金融秩序,法院結合本案情況,酌情確認利息、復利、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的利率上限以年利率24%為限,超過年利率24% 部分應與扣除。
依法判決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新羅法院依法判決朱某償還尚欠本金9萬余元及截止2022年5月的利息、還款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1.9萬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相應利息和復利。
法官說法
發(fā)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應當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否則若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發(fā)卡行可以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xù)費、利息、違約金等,但該費用應當遵循交易秩序,符合公平原則并在合理區(qū)間內收取,且發(fā)卡行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xù)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