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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房上私教課運動不當意外受傷,誰來擔責?

  中新網福建新聞4月10日電(晉研)當前,許多年輕人甚至中老年人都愿意付費到健身房上私教課程進行健身鍛煉,希望得到專業(yè)指導,快速增強身體各項機能,但若在健身過程中運動不當意外受傷,最終的責任是自己承擔還是由健身房負責呢?

  2021年12月10日,段某因健身需要通過微信向A瑜伽館支付了3380元,成為A瑜伽館的年卡會員,次日,段某又向該瑜伽館轉賬支付5719元用于購買私教課程套餐。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段某頻繁通過微信向A瑜伽館的瑜伽教練李某預約瑜伽課程,并進行瑜伽鍛煉。2022年1月份上旬,段某在瑜伽私教課程后感覺左側髖部不適,并告知教練李某,李某答復說是正常運動后的股骨頭半脫位拉傷,僅需要繼續(xù)前往瑜伽館做一些康復放松訓練即可。段某出于信任便繼續(xù)前往瑜伽館上課。2022年1月20日,段某因實在疼痛難忍便前往醫(yī)院檢查,并診斷為運動不當致左髖部損傷。后經鑒定,段某在A瑜伽館練習瑜伽與其左髖部損傷存在完全因果關系。段某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因與A瑜伽館協(xié)商無果,段某將瑜伽館及教練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對方賠償相應的人身損害損失。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段某的左髖關節(jié)受傷與李某指導的瑜伽鍛煉有完全因果關系,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證,A瑜伽館作為專門從事瑜伽培訓教學服務的機構,理應為學員提供安全的健身環(huán)境和專業(yè)的健身服務,其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段某受傷,且在段某告知其左髖關節(jié)不適后仍繼續(xù)安排段某進行瑜伽鍛煉,故對段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段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練習瑜伽的相關風險,具備相當的自我保護意識,并對自己的身體狀態(tài)、承受能力等應有充分的認知。但段某在感覺到左髖關節(jié)不適后,未及時選擇就醫(yī),主動停止訓練,仍繼續(xù)進行瑜伽訓練,其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可以適當減輕A瑜伽館的賠償責任。李某系瑜伽館的瑜伽教練,其在瑜伽教學中導致段某受傷,故本案應由其用人單位A瑜伽館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瑜伽館對段某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段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提供健身教學培訓服務的機構應為會員提供安全的健身環(huán)境和專業(yè)的健身指導服務,并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瑜伽或其他高強度運動項目均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練習過程中,健身場所的工作人員應指導參與人員按照與自身基礎相適應的強度完成相應動作,并給予必要的安全事項提示,在知道會員存在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不應再繼續(xù)安排健身鍛煉。

  日常生活中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前往健身場所進行運動時,也理應知曉相關運動的潛在風險,具備相當的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在鍛煉中造成自身不必要的損害,否則也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