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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面”的買賣 貨款也能要回來

  中新網福建新聞3月23日電(劉柳豆)2021年9月份,戴某通過微信添加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為微信好友,通過微信協(xié)商購買工業(yè)鹽,戴某和林某在微信上溝通好數量和價格等要求后,戴某按照林某要求支付了貨款17160元,其中16000元通過銀行轉賬到林某指定賬戶,剩余1160元通過微信直接轉賬給林某。之后該公司并未履行發(fā)貨義務,2021年10月,林某表示等不及可以退款,但未退還任何貨款。

  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與某化工公司之間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在微信上通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就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微信聊天記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應視為有效證據。林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該公司名義履行交易行為,故可以根據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認定戴某與該化工公司訂立了工業(yè)鹽的買賣合同,現該化工公司未能交付貨物,應當返還貨款17160元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利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