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約定≠可以!違規(guī)占道經營還有理?

  中新網福建新聞2月24日電(林熠 潘喆)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違規(guī)占道經營而引發(fā)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雙方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2021年,小劉向某公司承租一店面用于餐飲經營活動。小劉在承租店面后,開始占用外部廣場區(qū)域擺攤,并在餐車周圍外擺放桌椅營業(yè),商場管理人員多次勸導無果后,沒收小劉的桌椅并斷電阻止了其占道經營的行為。小劉認為出租方某公司曾同意其占道經營,卻遭到商場管理人員阻止,導致其無法正常經營,故出租方某公司構成違約,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解除,且某公司應當向其支付違約金,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某公司的陳經理矢口否認曾承諾允許其在外部廣場擺攤做夜市,并表示其對外部廣場區(qū)域并無所有權和管理權,無權同意小劉占道經營辦夜市,雙方對此爭議不下。

  法院審理認為,雖主張某公司與其約定可以外擺桌椅經營,但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其由此主張某公司構成違約,沒有事實依據(jù)。此外,于城市公共空間外擺桌椅經營涉及城市管理問題,小劉與某公司無權就城市公共空間的利用自行進行約定,縱使雙方存在相應的約定,該約定亦無效,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經過法官充分釋法說理,小劉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服判息訴。其坦言:“滿腦子就是做生意的事情,忘了廣場是大家的,私下就把它給包辦了,鬧了這個笑話。”

  法官提示:良好的市容環(huán)境,需要我們每一個市民的共同維護,經營者占用道路或城市公共空間進行相關經營活動應當獲取相關行政部門的批準,接受統(tǒng)一的管理監(jiān)督。否則,即便是個人之間所約定的占道經營內容亦無法對抗該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該部分內容應屬無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