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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微信上詆毀前妻 法院這樣判

  中新網福建新聞2月6日電(陳誠)夫妻緣分已盡,本應好聚好散,但男方卻在離婚后借機詆毀女方致其名譽受損。近日,福清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男方林某與女方陳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2年5月經福清法院調解離婚。2022年10月,陳某在抖音上發(fā)布了一個其與一男性合影的視頻,林某便將該視頻轉發(fā)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多個微信群,并配上各種辱罵、詆毀文字,給陳某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響。陳某遂訴至福清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害陳某名譽權行為并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未經陳某許可將陳某帶有隱私內容的短視頻轉發(fā)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并附言對陳某進行辱罵、詆毀,不僅給陳某造成心理壓力和精神負擔,也導致陳某在朋友圈內的社會評價降低,客觀上已經損害了陳某的名譽權,遂依法判決林某停止侵害陳某名譽權行為,并

  在三十日內在本人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文字內容應經法院審核),自發(fā)布之日起五日內不得刪除,以消除其言行給陳某造成的消極影響。

  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抖音、微信等社交軟件上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jié)制,應堅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