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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言語挑逗構成性騷擾,法院如何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5月16日電(項永鋒 丘日鑫)近日,長汀法院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一起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付某身體權糾紛一案,原告王某對被告林某言語挑逗構成性騷擾,法院依法駁回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2022 年3 月期間,原告王某(男性,泥水師傅)、被告林某(女性,小工)等多人接受被告付某的聘請到到其承包的上杭縣古田鎮(zhèn)某村一棟別墅做裝修工作。3月28日上午8點多,林某在工地干活時不慎摔倒,導致全身衣服弄濕,準備去四樓換衣服的途中(即工地三樓的休息臺)遇到從四樓往下走的王某,林某便對王某說“我摔倒了,衣服弄濕了,我去四樓換衣服”。王某聽后不但沒有援助林某,還對林某進行言語上的挑逗性騷擾,詢問對方私密處是否有摔壞,并想近距離的接觸林某。林某因不滿王某言語上挑逗性騷擾,為制止王某近距離靠近,用腳踢了一下王某(未摔倒),示意其讓開。隨后,兩人各自繼續(xù)在工地干活。當天下午兩點多,王某在工地上貼完兩塊瓷磚后感覺后背有疼痛感,于是就回到住所地休息。第二天上午九點多,王某到鄉(xiāng)鎮(zhèn)某衛(wèi)生院拍 X 光片,發(fā)現(xiàn)尾椎骨上有一條線影像,醫(yī)生告訴王某可能是尾椎骨爆裂。后王某、林某一起回到了長汀縣并由林某陪王某到長汀縣一私人診所治療,林某支付了藥費30元。4月5日,王某前往福建省汀州醫(yī)院做了 CT 檢查,該院出具了醫(yī)學影像CT檢查報告單,該報告單上載明“尾 2 椎體鉤狀改變,請結合臨床”,并出具《疾病證明書》“建議休息三個月”。同年9月1日,王某再次前往福建省汀州醫(yī)院檢查,檢查結果與前次一致。原告認為自己受傷后產(chǎn)生了誤工費損失,要求被告林某、付某賠償賠償誤工費和護理費損失 20000 元以及原告往返上杭縣公安局報案二次支付的費用 500 元,但倆被告均認為與自己沒有關聯(lián)性,拒絕向原告賠付,致使原告訴至長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工作期間對林某進行言語挑逗已超出了男女間的正常交往尺度,王某對林某的言語挑逗行為足以認定構成性騷擾。林某為了制止王某的性騷擾行為踢了王某一腳,屬于正當防衛(wèi),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王某的傷是林某用腳踢導致。因此,林某、付某對王某的誤工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王某和林某雖屬于一起工作的同事,在林某因工作弄濕衣服處于窘迫時,王某不僅未施與援手進行幫助,還對林某進行言語挑逗及性騷擾行為,林某出于制止王某的性騷擾行為,踢了王某一腳,實施的動作未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因此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目的在于打擊了職場性騷擾行為,維護了被騷擾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體現(xiàn)了司法裁判在規(guī)范社會行為、弘揚社會文明正氣。

  同事開黃腔這種行為算是職場性騷擾,雖然這種情況較為普遍,但并不意味著這是正確的。目前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列明哪些是職場性騷擾行為,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guī)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這一條的規(guī)定,性騷擾的方式不限于身體接觸,發(fā)黃色消息、講黃色段子等引起被害人厭惡反感的,同樣也屬于職場性騷擾。此外,職場性騷擾本身是沒有性別之分的,最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是男性對女性進行性騷擾,但是也存在男性對男性、女性對女性、女性對男性的騷擾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