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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機構“搬家”后倒閉,剩余學費能退嗎?

  中新網福建新聞3月20日電(薛潤瑩、莊楠)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教育機構變更履約校址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被告乙教育咨詢公司向原告小黃退還相應課時費。

  案情回顧:小黃經介紹購買了甲教育咨詢公司的早教課程,上課地點為A商場,后該培訓中心校址遷至B商場。某日,小黃前去B商場校區(qū)門店卻發(fā)現(xiàn)粘貼了校區(qū)門店停止經營的公告,而其尚有百余課時未使用,且無法再電話聯(lián)系上校區(qū)人員。為了討回剩余課程款項,小黃遂向臺江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黃購買課程的款項系支付給甲教育咨詢公司。此后,因甲教育咨詢公司經營的A商場中心校址遷移,教育培訓履行場所變更為B商場,并由乙教育咨詢公司出具課程服務協(xié)議。校址遷移后,甲、乙教育咨詢公司均安排工作人員為小黃提供安排課程、核對課時、提供教育培訓等服務。

  法院認為,小黃的款項雖系支付給甲教育咨詢公司,但在校址遷移過程中,乙教育咨詢公司亦向小黃出具了課程服務協(xié)議確認了小黃剩余課時,甲教育咨詢公司仍然安排工作人員為小黃提供服務,并未脫離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系。乙教育咨詢公司以出具協(xié)議、提供服務的實際履約行為構成對小黃債的加入,F(xiàn)因乙教育咨詢公司停止經營導致不能如約提供教育培訓服務,案涉教育培訓合同實際無法履行,乙教育咨詢公司應基于債的加入,小黃有權就對無法履行的課時部分向乙教育咨詢公司退款,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選購教育培訓服務時,要注意謹慎考察選擇教育培訓機構,要充分了解培訓機構的資信情況、商業(yè)信譽、教師資歷、教學能力等。理性購買所需的教育培訓服務,要避免因商家宣傳促銷而提前購買大量課時。全面了解教育培訓合同內容,要注意培訓的費用、支付方式、課程內容、培訓地點以及退費條件等約定,如商家在宣傳時做出的承諾可讓其明確在合同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