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1月25日電(王子睿)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雙方之間合伙資金往來,當原告無法證實案涉款項即系雙方間的借款時,能否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并判決被告對涉案款項承擔還款責任?近期,長樂法院金峰法庭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訴被告廖某要求償還借款本息。承辦法官經查證得知,原告李某與被告廖某、案外人王某三人共同經營“過橋業(yè)務”,對外出借資金,并約定由廖某將出資款項轉賬至王某或者李某賬戶內,再由其兩人支付給客戶。
待客戶還款后,廖某出資的本金和賺取的利息由王某或李某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廖某。2018年,李某分三次向廖某銀行賬戶轉賬共計45萬元,李某以此三筆款項乃借款為由向法院起訴。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除本案款項存在糾紛外,雙方已無其他糾紛,同時又明確廖某有通過其他非廖某本人名下賬戶向李某轉款的行為,故李某所提供的銀行流水僅能反映雙方之間的部分款項往來情況,無法證實案涉款項系雙方間的借款。另一方面,李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和廖某已就借貸達成合意、案涉款項系基于廖某向李某借款的合意基礎下支付。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廖某未認可案涉款項系其與李某間的借款,且李某與廖某、王某間有其他法律關系,而李某又未提供證據證實案涉款項系基于借貸而向廖某支付,故對李某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成立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首先,債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款項;其次該款項系基于雙方民間借貸的合意而支付。本案中,案涉款項已支付這一事實,原告、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法院已認定該事實。但債權人主張借款未還,還應向法院舉證案涉款項系基于雙方借貸的合意而支付的事實,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