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6日電(李心 何海婷)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原本應該是相處和睦的鄰居,卻因為裝修問題引起糾紛,導致兩家對簿公堂。日前,馬尾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舊房裝修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作為鄰居的雙方最終冰釋前嫌,握手言和。
姚某與卓某系上下鄰居關系。今年5月期間,卓某雇請工人對其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由于裝修工人不慎,造成姚某家的電線被割斷、房屋漏水、廚房瓷磚和墻體多處開裂等問題。姚某苦不堪言,遂多次找卓某交涉,還曾向公安機關報警,但卓某仍置之不理。一氣之下,姚某一紙訴狀將卓某告至法院,要求卓某向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118元。
考慮到雙方是鄰居關系,為了從源頭上徹底解決鄰里之間的矛盾,讓雙方解開心結,承辦人李心法官決定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化解矛盾,即站在雙方的角度逐一分析,分別對雙方進行疏導和勸解。李法官一方面向原告姚某釋明法律關系及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程序的復雜性;另一方面,通過具體案例告知被告卓某如果涉及鑒定,還需要賠償鑒定費,會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經耐心做疏導工作,雙方的情緒慢慢緩和,并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調解協議,最終卓某賠償姚某經濟損失2500元并當場履行,雙方握手言和,并一致對法院的調解工作表示滿意,至此該起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作為造成損害的樓上住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若確實因為樓上業(yè)主裝修或改裝不當等原因給樓下住戶造成房屋損害的,樓上業(yè)主應該查找裝修中存在的原因并及時進行維修,并應當就自己的侵權行為給樓下鄰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遭受損失的樓下住戶,在房屋遭受損害時一定要記住以下三點:一是要注意保護好現場,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收集證據;二是要查清漏水發(fā)生部位及原因,及時與侵權人協商解決糾紛,必要時可以請物業(yè)幫忙介入;三是若雙方確實無法協商,可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將爭議提交法院進行處理,切記不可采取過激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