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6日電(康雨晴)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互相忠實是婚姻關系穩(wěn)固的基石,夫妻雙方均負有夫妻忠實義務,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若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受到“傷害”的配偶能得到經濟賠償嗎?近日,閩清法院坂東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男子離婚獲1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據了解,2010年間,劉女士與其丈夫陳先生自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雙方常因為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20年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判決駁回劉女士的離婚訴訟請求。宣判后,夫妻雙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劉女士在2021年7月便第二次起訴離婚。面對妻子的訴訟離婚,陳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妻子出軌的錄像證據,并要求1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此外,陳先生要求兒女由自己撫養(yǎng),劉女士應給予每月2000元的撫養(yǎng)費。
閩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調解和好無效,應當準予離婚;考慮到劉女士暫時沒有穩(wěn)定收入和居所,孩子判由陳先生負責撫養(yǎng),劉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yǎng)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劉女士婚內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存在過錯,綜合劉女士的經濟收入情況以及當地生活水準,最終法院酌定劉女士給付陳先生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元。
法官后語:婚姻家庭中,雙方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 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精神損害賠償是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訴求,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