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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曝光一起非煤礦山違法“一案雙罰”典型案例

  案情經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對某建筑用石料露天礦山開展專項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礦存在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和排土場 未經審批超高堆置的問題。三明市應急管理局對該礦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礦山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立案處罰。

  處罰依據(jù)

  根據(jù)《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最終邊坡臺階高度超過設計高度屬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礦存在重大生產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四十一條規(guī)定。

  根據(jù)《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印發(fā)〈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范圍〉的通知》,露天礦山排土場堆置高度變高屬于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該礦排土場未經審批超高堆置違反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規(guī)定。

  該礦礦長吳某作為礦山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發(fā)現(xiàn)該礦長期存在最終邊坡高度超高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行政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二條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該礦存在的兩項違法事實合并處罰,責令該礦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該罰款人民幣 52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參照《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責令該礦主要負責人吳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人民幣 21000 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危害大,一旦發(fā)生事故將造成嚴重的后果。2022年,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發(fā)布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各級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宣傳,準確判定、及時整改非煤礦山行業(y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 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在本案中,礦山生產經營企業(yè)理應知道本行業(y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但該公司未及時發(fā)現(xiàn)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也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是法律賦予企業(y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之一,是從源頭上減少事故 隱患、防范事故發(fā)生、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設項目危險、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對防止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本案中,礦山生產經營企業(yè)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guī)定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 7 項職責,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該自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格加強安全管理,全力防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