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廈門曝光一起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危險化學品具有燃燒、爆炸、毒害、腐蝕、放射等危險特性,一旦發(fā)生事故,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廈門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定職責,對涉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做到發(fā)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近期,當事人蘇某某因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受到應急管理部門的嚴厲查處。

  案例回顧

  現場查獲非法經營的壓縮氣體

  2024年5月1日,廈門市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某氣體生產企業(yè)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現場查獲蘇某某非法經營的壓縮氣體乙炔、氧氣、二氧化碳10余瓶。執(zhí)法人員當場責令蘇某某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蘇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事實清楚,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市應急管理局對蘇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解析

  一起典型的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這是一起典型的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案,蘇某某非法經營的3種壓縮氣體均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專業(yè)檢測評價機構鑒定其違法行為的風險等級為“高度危險”。危險化學品是特殊物品,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對該違法行為處罰的起點標準較高,不以非法經營的時間長短、次數多少、金額大小、是否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為處罰標準,只要有非法經營的行為發(fā)生、事實存在,就應當沒收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 規(guī)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