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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諾需謹慎 債務加入要擔責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11日電 (林芬)在交易往來中,債務加入作為一種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廣泛采納,股東承諾為公司支付貨款,是否需要與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日前,閩清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判決股東與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據(jù)了解,閩清一陶瓷公司有三位股東,黃某是股東之一。在2019年至2023年期間,陶瓷公司在謝某處采購陶瓷原料水洗土827170元,經(jīng)謝某多次催討,公司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謝某便找到股東黃某催討貨款,黃某承諾還款總貨款的三分之一,即275723元,并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因陶瓷公司、黃某遲遲未支付貨款,謝某將公司和黃某一并起訴至閩清法院,要求公司與黃某支付貨款275723元。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黃某在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即表示愿意為公司負擔一定的債務,且謝某未明確表示免除公司的責任,應當認定為黃某對公司債務的加入,黃某應當在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公司償還謝某貨款275723元,黃某對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xié)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本案中,第三人黃某作出承諾,表明其愿意承擔涉案債務的還款責任,可以認定構成債務加入。在交易往來中,需謹慎作出還款承諾,債務加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往往自以為的緩兵之計或許就成了實實在在的責任義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