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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賣蹄膀 “破店”不可隨便用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21日電(陳海燕)2022年,張某某發(fā)現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qū)有家標有“春哥破店”字樣的小吃店,遂委托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并依法訴至馬尾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該小吃店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據了解,張某某經注冊取得“破店”商標,該商標經張某某經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獲得“福建省著名商標”“中國名菜”“2012中國十佳閩菜名店”等榮譽。

  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系案涉商標的合法權利人,該商標主要用于餐館經營,經長期經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未經許可且無在先使用權的情況下,在其店名中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破店”字樣,確實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侵權行為。關于賠償數額,張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收益,馬尾法院綜合考慮該小吃店經營類型和規(guī)模、所屬區(qū)域商業(yè)狀況、侵權行為性質、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案涉商標知名度以及張某某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情況,酌定該小吃店向張某某賠償10000元。

  法官表示,早期“破店”是破舊環(huán)境,數十年不變好口味的街邊閩菜店代名詞,隨著張某某注冊取得“破店”商標并經營使用后,“破店”不僅是餐飲界的商標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現在餐飲經營者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能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隨意在店名中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破店”字樣,否則就可能攤上侵權官司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