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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三無”化妝品 福州鼓樓法院:退一賠三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3月13日電(邱玲燕 張卓怡)購買到“三無”化妝品怎么辦?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判決商家退還購物款,并三倍賠償。

  2022年,吳某某在福州市鼓樓區(qū)某街道開了一家美容店,主要經營理發(fā)美容服務,并對一些國際化妝品及衛(wèi)生用品進行批發(fā)與零售。同年5月,作為常客的陳女士向吳某某的賬戶轉賬1102元,用于購買洗臉產品。收到貨后,陳女士發(fā)現(xiàn),該產品外包裝僅有該美容店店名字樣,但部分產品無任何標簽,部分產品僅有英文標簽,無中文標簽,部分商品有中文標簽,但標簽未標注注冊證編號、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等內容。認為自己買到“三無產品”的陳女士,要求美容店三倍賠償。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以個人名義經營的福州市鼓樓區(qū)吳某某美容服務店,其招牌與陳女士提交的洗護產品外包裝標識內容一致,且陳女士亦提供了向吳某某轉賬的相關憑證予以佐證,可以證明陳女士與吳某某之間成立事實的買賣合同關系。本案買賣的產品標的為洗護用品,主要有面膜、洗面奶、爽膚水等以涂擦、噴灑方式以清潔、保護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yè)產品,符合《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第三條有關化妝品的定義,故應遵守《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jù)《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guī)定對進口的化妝品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以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價款的三倍。

  本案中,福州市鼓樓區(qū)吳某某美容服務店銷售的化妝品宣傳有“國際”等字樣,但案涉化妝品存在未粘貼任何標簽、僅有英文標簽、無中文標簽以及標簽標注內容不符合《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其亦未提供案涉化妝品已經過進口檢驗、檢疫的相關證據(jù),故鼓樓法院判決吳某某美容服務店返還陳女士已支付的貨款1102元以及貨款三倍的賠償3306元。

  近年來,美容服務依然熱度不減,不少愛美之士選擇在個體經營的美容店進行護膚保養(yǎng)和消費,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不少美容店以“國際”為噱頭變相銷售“三無”化妝品,給消費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擾。作為消費者,首先,應當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化妝品。不盲目輕信進口化妝品宣傳,進口化妝品應當依法經過檢驗合格,同時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消費者在購買時應當認真查看化妝品的標簽、包裝以及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等重要信息。其次,消費者應當注重證據(jù)保存。消費者在日常購買商品時應當保存好消費的原始票據(jù)、商品包裝、合同、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便于糾紛發(fā)生時的維權。最后,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