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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槍支還“分享”制槍方法?不可取!

  中新網福建新聞2月22日電(周麗燕)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某、黃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吳某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一案進行判決。

  據悉,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間,吳某網購鋼珠、瞄準鏡、槍管等零部件,自制一把射釘改裝槍。

  2023年年初,吳某改裝射釘槍一事被同村黃某知道,黃某主動向吳某求教制槍方法,吳某便現場指導,把改裝射釘槍的制造方法傳授給黃某,并贈送黃某空包彈、瞄準鏡等,黃某因操作失誤未能制成。后黃某根據吳某傳授的制槍方法獨自制成射釘器改裝槍一把。

  經鑒定,吳某、黃某制造的前述射釘器改裝槍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建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黃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分別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吳某向他人傳授制造槍支方法,其行為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吳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二人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