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1月22日電(周文清)近日,閩清法院東橋法庭依法審結一起農民工討薪案件,涉及農民工47名,工資款總額高達65萬元。
據(jù)了解,某文旅公司將旗下酒店裝修工程發(fā)包給某建設工程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間,建設工程公司將其中的水電、木工、油漆施工等分別分包給羅某等4人施工,羅某等4名包工頭分別雇傭合計47名的農民工從事水電、木工等工作。后經(jīng)結算,勞務工資表上載明每個人的工資數(shù)額,未約定付款期限,羅某等4人及建設工程公司在勞務工資表上簽字并蓋章確認。因羅某等4名班組長、文旅公司、建設工程公司均未支付工資款,47名農民工多次催討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上述勞務提供人未向羅某等4人主張權利。此外,文旅公司與建設工程公司因酒店裝修工程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工程款未結算完畢,建設工程公司也未付清羅某等4人的承包款。
在審理過程中,文旅公司認為,其與農民工沒有合同關系,農民工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且在文旅公司與建設工程公司的另案中,建設工程公司向文旅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已包含了農民工工資,因此文旅公司認為其不應支付工資款。建設工程公司則認為,其僅與羅某等4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未與農民工建立勞務關系。另外,與文旅公司的工程款未結算完畢,工程量無法確定,在此情況下,即使在工資表上蓋章,農民工們所主張的款項不具備結算條件。
雙方各執(zhí)一詞,那么47名農民工的工資該找誰要呢?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47名農民工提供勞務以及各自被欠工資款數(shù)額的事實,有勞務工資表、勞務承包合同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予認定。根據(j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農民工提供勞務后應得的勞動報酬屬于農民工工資,分包方羅某等4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款,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公司應當先行清償工資款。文旅公司未支付農民工工資,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結清與建設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也未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應當以未結清建設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上述勞務提供人的工資款。
最終,法院判決建設工程公司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款,文旅公司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法官后語:《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shù)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規(guī)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guī)定代發(fā)工資。本案涉及人數(shù)眾多,金額巨大,法院依法及時妥善判決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維護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