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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電動車行駛證 偽造證件可不行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9月14日電(陳文煌)如今,為了出行的便利,電動車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首選的交通工具。但部分電動車購買人因自身條件不符合標準無法辦理電動車行駛證,此時一些不法商家及代理商為了銷售電動車,會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幫助客戶辦理行駛證。殊不知,偽造、買賣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可能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日前,長樂法院審結一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案件。

  2021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作為電動車代理商,在明知下級車行的客戶缺少居住憑證,無法辦理相應的電動車行駛證的情況下,仍答應幫助客戶辦理行駛證,以達到銷售電動車等目的,隨后陳某某通過他人為宋某等客戶偽造福建省居住登記憑證。2021年11月,陳某某持偽造的宋某等5人的居住登記憑證,到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電動車行駛證,另將偽造的肖某某的居住登記憑證交由下級車行代理商董某某,由董某某到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電動車行駛證,后被查獲。

  長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通過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并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長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陳某某的刑事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國家機關在社會一定領域、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正常的管理活動,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陳某某為一己私利,擅自使用偽造的居住登記憑證,影響相關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最終構成犯罪。公民在辦理相關業(yè)務時,應當遵守制度規(guī)定,不能因貪圖便利而私刻國家機關印章或者偽造公文、證件,否則將可能身陷囹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