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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抵扣代金券 顧客起訴維權獲賠償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8月24日電(陳夏瑛 嚴健婷)發(fā)放代金券是商家常用的營銷手段,也是消費者習以為常的現(xiàn)象。然而,有些商家發(fā)放代金券后,在使用期限未過期的情況下拒絕消費者使用代金券,并稱“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日前,消費者一紙訴狀將商家訴至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原告張某于 2022 年年底在某餐廳消費時,獲得一張8元代金券,代金券使用說明處注明:“憑此代金券滿 35 元可使用”、“有效期至:愛你一萬年”。7月1日,張某再次前往該餐廳消費72.6 元,結賬時出示該代金券,商家卻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釋權歸餐廳所有為由拒絕抵扣券上金額。張某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為,商家向消費者發(fā)放代金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費者接受并使用該代金券,雙方實際形成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商家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釋權歸餐廳所有為由拒絕抵扣券上金額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法官的耐心說法下,商家同意賠償消費者相關經(jīng)濟損失。

  法官說法:近年來,商家以發(fā)放優(yōu)惠券的形式吸引消費者,增強了用戶粘性,滿足了用戶多元化的消費需求。但作為經(jīng)營者應更加遵循公平、誠信等原則,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和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