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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出沒的“油耗子”?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8月9日電(黃凌峰)近日,秀嶼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一起柴油盜竊案,“偷油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袁某流竄到秀嶼轄區(qū)境內(nèi)利用夜色掩護,凌晨時分在秀嶼區(qū)某鎮(zhèn)修車廠附近,多次利用作案工具塑料管、塑料桶等,將停靠在路邊無人看管的貨車油箱里抽吸盜取柴油,挪為自用,其中一次因為油量太少,無法吸出柴油而沒有成功。

  2023年5月上旬,袁某在租住處被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法院審理:

  經(jīng)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中一次系犯罪未遂,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第四次盜竊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同時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合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判處被告人袁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車主要加強個人防范意識,停車時要盡量選擇有專人看管的停車場或人流量較多,夜間照明相對較好的地方,如發(fā)現(xiàn)低價兜售汽油和柴油等可疑行為時,請不要貪圖便宜購買,應及時報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