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中介小哥販賣個人信息牟利?判!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23日電(吳巧勇)房屋中介小哥利用工作便利,居然干起了販賣個人信息的“生意”。近日,連江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

  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翁某某在從事房屋買賣、租賃中介服務時,通過向他人購買及交換等方式收集帶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樓書”,包括樓盤小區(qū)、門牌號、戶主名字及電話號碼等,以向他人推銷房產資源。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期間,又將帶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樓書”販賣給他人,從中獲利約3萬元。

  經審計,被告人翁某某持有“樓書”32份,內含有效公民個人信息21452條。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存儲于被告人翁某某的云盤賬戶及計算機主機中。

  案發(fā)后,被告人翁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獲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達21452條,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翁成毅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翁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侵害了不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上,判決被告人翁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翁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予以沒收;被告翁某某應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刪除儲存的公民個人信息,并注銷其云盤賬戶。

  法官提醒: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