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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同安區(qū)一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罰25000元

      同安區(qū)一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被罰25000元。

      近期,同安區(qū)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zhí)法人員在對同安某食品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案例概要

      2023年2月13日,同安區(qū)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zhí)法大隊執(zhí)法人員到廈門某食品公司開展執(zhí)法檢查。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存在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中相關規(guī)定裁量基準裁量幅度,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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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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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示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有義務在搞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搞好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安全發(fā)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fā)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四、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