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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親人鬧糾紛,法官調解促和諧

  中新網福建新聞2月3日電(王平 余佳晶)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當案件雙方當事人既是親人又是鄰居時,該如何解開雙方心結,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近日,福清法院調解了一起因相鄰關系而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雙方握手言和,誤解煙消云散。

  原告陳某1、陳某2的父親陳某與被告林某系遠房堂兄弟。陳某與林某的老宅屋子僅一墻之隔,林某一家已搬離老宅,老宅里尚有林某的老母親在居住?紤]到老年人生活便利、空間通透等需求,林某將陳某屋子的北面墻與東面墻拆除。因陳某已去世,故其繼承人陳某1與陳某2 作為適格原告向福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林某恢復原狀并退還侵占土地。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辦法官認為如果本案就此判決的話,會嚴重影響兩家的鄰里關系,雖是“案結”,卻達不到“事了人和”的社會效果,遂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倡導“和諧友善、以和為貴”精神,并進行了實地勘驗,在掌握具體情況后,再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促使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1.陳某1與陳某2有權重建案涉屋子的北面墻與東面墻;2. 陳某1與陳某2需在林某的母親去世后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重建上述墻體;3.林某向陳某1與陳某2支付施工費用3600元。

  古人有云,睦乃四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辈粍赢a權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時,應當尊重鄰人的權利,兼顧鄰人的利益,不能以鄰為壑,損人利己,隨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當發(fā)生相鄰糾紛時,相鄰雙方應多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時先澤人,互諒互讓,互利互惠,從而達到“事了人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