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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莫貪杯 同飲需注意

  中新網福建新聞1月31日電(吳凌燕)受傳統酒文化的影響,很多人仍有“無酒不成席”“無酒不成宴”的觀點。適度飲酒可以助興,但飲酒過量容易對身體造成危害,甚至釀成悲劇。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飲酒猝死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1年1月19日晚,彭某參加張某的生日宴會,席間與張某、陳某等人同桌飲用了大量白酒。聚餐結束后,張某又安排眾人到某娛樂城唱歌。彭某因醉酒無法獨立行走被抬進娛樂城,并單獨安置在大堂沙發(fā)上休息。張某等人在唱歌結束后分批離開KTV,彭某被單獨留在該娛樂城大堂。次日凌晨,彭某被發(fā)現在娛樂城內死亡。經鑒定,彭某因大量飲酒導致心源性猝死。彭某的家屬遂將聚餐組織者張某、同飲者陳某等5人及娛樂城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600926元。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飲酒的危害,在無他人強制和脅迫飲酒的情況下未控制自身飲酒行為,故對因飲酒過度造成的死亡后果,應自行承擔大部分責任。聚餐組織者張某、其余同飲者以及某娛樂城,均未對彭某盡到幫助和照顧的義務,對彭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綜合各方所負義務的內容和性質,比較所負注意義務的大小,依法酌定張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同飲者分別承擔1%的賠償責任,娛樂城承擔5%的賠償責任。經查明,彭某家屬因彭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850852.5元。故判決張某應賠償彭某家屬經濟損失85085元,其余同飲者分別賠償彭某家屬經濟損失8508.5元,娛樂城賠償彭某家屬經濟損失42543元。同飲者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喝酒作為一種具有一定風險的活動,聚餐組織者應對共飲者盡到更高的勸阻、安全保障義務。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關鍵在于其對損害后果是否存在過錯,即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同飲者的安全注意義務不僅包括不能強行勸酒,還包括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的提醒,飲酒后對同飲者酒后駕車、劇烈運動等危險性行為的勸阻以及積極協助、照顧并護送醉酒者安全回家或將醉酒者安置在對其人身不構成威脅的情況下等。如果同飲者疏于履行上述義務,導致醉酒者因此遭受人身損害或其他損失的,同飲者則需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侵權責任。娛樂場所對于消費者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娛樂城以放任態(tài)度忽視可能存在風險,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娛樂城也需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