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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合伙糊涂賬 兩場官司皆連敗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月18日電(李孝興)“親兄弟,明算賬。人情歸人情,生意歸生意。”真正成熟的商人,應當知道合伙事務“明算賬”的意義,但是男子黃某不以為意,于是接連輸了2場官司。

  2017年,黃某和一漁業(yè)公司簽訂了《山體清運工程合同》,約定由黃某承包山體清渣項目。簽約后,黃某喊上朋友林某一同投資該項目,林某累計出資140萬元。后項目因環(huán)保問題被叫停,漁業(yè)公司退還了黃某支付的所有款項,黃某和漁業(yè)公司于2020年解除了合同。2021年11月,黃某出具《投資款付款承諾書》,承諾先按140萬投資款35%退還林某49萬元,余款65%待其與漁業(yè)公司訴訟結果出來處理,林某墊付訴訟費15000元。2022年1月,黃某起訴漁業(y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修建道路、雇傭施工人員、爆破作業(yè)等各項損失,但因黃某賬目不清、證據(jù)不足,羅源法院于2022年4月駁回了訴訟請求。2022年7月,林某起訴黃某要求退還剩余投資款,黃某辯稱其前期投入了眾多費用,項目虧本,無款可退。

  羅源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林某與黃某形成合伙合同關系,合伙事務及賬款均由黃某管理執(zhí)行,黃某與漁業(yè)公司解除合同后,黃某有義務組織所有合伙人進行合伙清算,但黃某未能提交與清算有關的材料。黃某不能舉證證明合伙資金使用情況及合伙盈虧事實,甚至無法證明林某向黃某支付的款項是否被用于合伙事務。在此情況下,林某按出資金額要求黃某退還投資款,公平合理。黃某辯稱合伙虧本,但未能提供證據(jù)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九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黃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林某剩余投資款910000元及代墊訴訟費用15000元(合計925000元),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

  合伙容易清算難,合伙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但常會發(fā)生在合伙結束后,因合伙賬目不清,合伙人吵得不可開交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執(zhí)行合伙人一旦無法提供清算有關材料,則要承擔退還其他合伙人出資的責任,因而在合伙中,合伙人即使關系再好,也要簽訂真實有效清晰的合同,在合伙過程中應當規(guī)范運營,并制作詳盡的經(jīng)營賬目,做到賬目清楚,避免引發(fā)不必要的糾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