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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要求前女友返還戀愛期間的轉(zhuǎn)賬 法院怎么判?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月12日電(晉研)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表達情意經(jīng)常會相互發(fā)紅包或轉(zhuǎn)賬。因此出現(xiàn)了不少情侶在分手后,因為之前的經(jīng)濟往來產(chǎn)生糾葛甚至對簿公堂。近日,晉安法院就審理了一件分手后要求返還財產(chǎn)的案件。

  小明和小箐原本是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兩人之間資金往來頻繁,其中小明交付給小箐錢款較多。生活中,小箐常常在QQ上向小明發(fā)“支付寶轉(zhuǎn)我100下,回去報銷了轉(zhuǎn)你”“再借我150下有么?花唄差150套不了了,急”“加油用不了花唄,轉(zhuǎn)100給我下,周六給你”“2000等我信用卡下來給你”“又逾期還款了。你先轉(zhuǎn)5000給我下唄,晚上回去我爸給我2000再轉(zhuǎn)給你”……作為男朋友的小明,當然不假思索將錢款轉(zhuǎn)給小箐。另外,小明還常常主動給小箐發(fā)紅包、轉(zhuǎn)賬等。之后,兩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明曾在QQ聊天中對小箐說“你不想在一起我也不逼你了”“也不會跟你談錢的事”“畢竟你有拒絕過”“是我自己要轉(zhuǎn),就當給我愛過的人花了”等等。后來小明算了算,戀愛期間給了小箐將近7萬元錢,他認為這7萬元是借款,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箐返還這近7萬元的欠款。小箐則認為,這是戀愛期間小明對她的贈與以及雙方共同開支,雙方間不存在借貸關系。

  晉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證明小箐對6856元之外的款項有借貸的合意,小明主張其余款項亦為借款依據(jù)不足。據(jù)此,法院判決:小箐償還小明借款6856元;駁回小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晉小法提醒:戀人之間除了無償?shù)馁浻瑁可能存在借貸關系。確定小明向小箐轉(zhuǎn)款的行為是屬于民間借貸還是戀愛期間的贈予,是本糾紛的關健。區(qū)分這二者法律關系,要看行為人在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么。本案中,雙方在維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即使小明向小箐真實交付了相應的款項,但就部分款項雙方缺乏借貸合意,該部分款項則無法認定為借款。對此,法官建議:為避免糾紛,戀人之間如有借貸,也應出具借款憑證,保留好取款、轉(zhuǎn)款等依據(jù),以證明借貸事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