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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被“砍頭息” 還款時應還多少?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月3日電(陳木金 陳航)“砍頭息”是民間的一種通俗說法,一般指的是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導致實際借款數(shù)額低于借條所載借款數(shù)額,那么還款時應當以哪個數(shù)額為準呢?近日,閩清法院池園法庭審理一起“砍頭息”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據(jù)了解,2015年2月11日,邱某與楊某夫婦二人共同向黃某借款50000元,并于當日向黃某出具一張?zhí)顚懹薪杩顑?nèi)容的《現(xiàn)金支出憑證》,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但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時,黃某僅向邱某與楊某夫婦二人匯款49000元,另外1000元作為借款當月利息予以扣除。借款后,邱某與楊某夫婦二人按照約定利率即每月利息1000元的標準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11日,共計支付利息63000元。后經(jīng)催討,邱某與楊某夫婦二人拒不歸還借款及利息,黃某便以邱某、楊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邱某、楊某二人歸還50000元借款本金并以50000元為基數(shù)計付逾期利息。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黃某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黃某在向邱某、楊某支付借款時扣除了利息1000元,實際借款金額為49000元,故邱某、楊某的實際借款金額為49000元。以49000元為基礎(chǔ),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利息應為62720元,而邱某、楊某實際支付利息為63000元,超付利息280元,應從本金中予以沖減,即邱某、楊某尚欠本金48720元應予償還。最終,法院判令邱某、楊某償還借款48720元,并以48720元為基數(shù)計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借貸合意,還需要完成借款的實際交付,借款的金額以實際到賬金額為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翱愁^息”的這種行為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即便雙方達成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以實際借款數(shù)額計算本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