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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斗毆?身陷囹圄悔莫及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2月2日電(黃海燕)近日,永泰法院宣判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被告人董某清等四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三年不等。

  案情回顧:2021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董某清、楊某清在永泰縣某工地食堂吃飯飲酒過程中,與食堂工人鄧某群發(fā)生口角糾紛。隨后,鄧某群的弟弟(被害人鄧某杰)、丈夫(被害人陳某波)到達現(xiàn)場加入爭吵進而發(fā)生打斗。

  被告人董某清、楊某清糾集了被告人高某發(fā)、董某俊等十余名工友到現(xiàn)場。被告人董某清在現(xiàn)場撿了一根竹竿對被害人鄧某杰進行毆打。被告人高某發(fā)、董某俊等人在被告人董某清、楊某清的指使下對被害人陳某波等人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波的損傷屬輕微傷;鄧某杰等人的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發(fā)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21年12月7日,被害人陳某波等人對被告人董某清、楊某清、董某俊、高某發(fā)表示諒解并出具諒解書。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清伙同他人并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楊某清等三人伙同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高某發(fā)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清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均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清臨時起意就地取材獲得竹竿并使用,雖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客觀上足以給對方產(chǎn)生威懾力,對人身存在危險性,故案涉竹竿屬于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應認定為“械”,被告人董某清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本案聚眾斗毆犯罪事實與擾亂社會秩序、欺壓百姓、為非作惡而構成的聚眾斗毆犯罪有所區(qū)別,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聚眾斗毆往往是糾集一伙人出于私仇或者是其他目的,但如果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斗毆攜帶器械就是定刑升格條件。在認定是否為“械”時,不應簡單地看物體的形式、種類,而應看此物在實際斗毆中是否具有殺傷力,是否足以造成傷害后果,要綜合物品的屬性與作用進行理解。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清所持的竹竿等工具,不僅具有殺傷力,且確實造成了損害后果,應當認定為“械”。持械斗毆之所以要加重處罰,不僅因為持械容易激化斗毆雙方的情緒,誘發(fā)矛盾升級,造成傷亡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持械參與人使用了具有殺傷力的工具,使得周圍的群眾感到更加害怕,更易造成恐慌,從而使社會公共秩序受到更嚴重的破壞,應當予以嚴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