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7日電(陳木金 陳航)在農業(yè)生產過程中,使用科技技術可以提高種植效率,相對于傳統(tǒng)澆灌方式而言,無人機噴藥十分高效。但無人機操作不當,有時候會誤傷鄰近農作物。近日,閩清法院池園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無人機噴灑農藥而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官巧妙調解化解糾紛。
據了解,池某在閩清白中鎮(zhèn)一鄉(xiāng)村承包了一塊農田,用來種植檳榔芋和紅芽芋,池某承包的農田毗鄰張某的稻田。在2021年7月,張某雇傭黃某使用無人機對作物噴曬農藥,因操作失誤,黃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時越界到池某的農田上,導致池某7畝檳榔芋和6畝紅芽芋受損。池某將張某和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在庭審中,張某認為自己雇請黃某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應為承攬合同法律關系,對于承攬人黃某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黃某自行承擔,并對池某索賠金額存在異議。黃某稱,自己受雇于張某,張某作為老板理應承擔責任。庭審中,雙方爭執(zhí)不下,難以達成調解一致意見。
庭后,承辦法官主持原、被告再次進行調解,在了解檳榔芋和紅芽芋市場價格及種植的人工成本后,承辦法官提出折中賠償金額,并向原、被告釋明案件法律關系。在多番溝通協(xié)商后,原、被告對折中賠償金額無異議,都表示接受,最后被告張某支付賠償款11000元,黃某支付賠償款22000元,原告黃某放棄其他訴求,雙方成功化解糾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