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福州鼓樓法院對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fā)出罰款決定書

  中新網福建新聞1月18日電 (王夏羿 卓垚磊)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在兩起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發(fā)出罰款決定書,讓當事人為其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

  趙某起訴稱,2019年6月1日,張某因臨時資金周轉事宜向其借款人民幣80萬元整并向其出具收到現金80萬元的收條,趙某請求判令張某返還其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13萬元。庭審中,雖然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但是趙某對于借貸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借款經過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說明,鼓樓法院對趙某的說法不予采信,依法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在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后,趙某在二審程序中提交了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及被告償還部分借款利息的銀行流水,福州中院遂發(fā)回鼓樓法院重審。在重審過程中,經辦法官向趙某釋明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趙某向法庭承認了其在一審庭審中的虛假陳述行為,為使法院支持其訴請的全部借款本息,隱瞞了其提交的金額為80萬元的“借款協(xié)議”是將借款本金70萬元及未付利息10萬元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事實,謊稱其向被告現金交付借款80萬元。趙某對該行為表示悔過并向鼓樓法院提交了《悔過書》。

  趙某未如實陳述,導致本案經過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等多次訴訟程序,既損害了司法公正與權威,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鼓樓法院依法對趙某處以罰款1萬元。趙某當庭繳納了罰款,并認識到自己虛假陳述的嚴重性,保證以后不再犯同樣的錯誤。

  原告嚴某與被告楊某系朋友關系,嚴某以139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蘭博基尼牌二手小型轎車,并與楊某約定暫時將該車輛過戶至楊某名下。后嚴某因急需用錢且正逢出差國外,故口頭委托楊某代為辦理車輛抵押貸款,并告知楊某其事先聯(lián)系好的貸款工作人員及聯(lián)系方式。但楊某接受委托后卻自行委托第三人聯(lián)系車商將案涉車輛出售,售車所得款110萬元。

  嚴某回國后得知車輛被低價出售,多次與楊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無奈之下要求楊某立即返還售車款。在嚴某多次催促下,楊某僅支付售車款82萬元,尚欠28萬元遲遲未付。嚴某認為,楊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鼓樓法院。

  審理過程中,嚴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與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但楊某的代理律師在庭審過程中卻辯稱該微信聊天記錄的雙方并非楊某和嚴某,且在法官向其確認微信號是否為其所有時依然予以否認。庭審結束后,法庭依法向楊某發(fā)送傳票要求其本人到庭就相關事實問題接受調查,但楊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因上述爭議問題屬于本案的基本事實問題,導致在程序上,本案原適用的簡易程序不再符合事實清楚之適用條件,福州鼓樓法院依法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相應延長審理期限。

  同時,為查明該事實,福州鼓樓法院根據嚴某的申請,依法開具調查令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微信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及賬號更名信息。根據調取的證據顯示,該微信號綁定的財付通賬戶自注冊之日至查詢之日的實名登記信息(包括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與本案當事人楊某的身份信息相符。至此,楊某方認可上述微信聊天主體為其本人。

  福州鼓樓法院認為,楊某在庭審過程中作出微信號非其所有的虛假陳述,致使法庭無法查清待證事實,不僅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楊某的行為違背了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人,遂依法作出《決定書》對楊某處以人民幣2萬元的罰款。楊某不服該《決定書》,向福州中院申請復議,福州中院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書》駁回了其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