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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無理“校鬧” 4名當事人終獲刑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2月20日電(陳宇丹 林怡佳)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學校作為育人的重要基地,創(chuàng)造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是一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事業(yè)。然而四名當事人卻因一己私利,干擾學校正常招生,最終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件。

  俞某、陳某、吳某、潘某等人在得知自己平日里跳舞的場地被規(guī)劃為某幼兒園建設(shè)用地時心生不滿。2023年8月,某幼兒園順利建成后開始招生,為達到讓該幼兒園無法開學直至停辦的目的,俞某等4人常聚集在該幼兒園門口,采取對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及到幼兒園報名的家長進行詛咒、漫罵、圍堵以及鎖住幼兒園大門等方式逼迫家長放棄報名、阻擾幼兒園招生,造成到場多名家長不敢報名,多名已報名的家長又為孩子辦理了退學手續(xù)。

  為了順利開學,該幼兒園延長招生期限。俞某等4人并未收手,每日聚集在該幼兒園門口以多種方式恐嚇報名家長。該幼兒園原計劃招生100余名,但截至開學當日,該幼兒園僅招收到幼兒不到10人,對該園正常運行造成巨大影響,并產(chǎn)生直接經(jīng)費缺口24萬余元。

  福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俞某、陳某、吳某、潘某共同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幼兒園工作和教學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俞某、陳某、吳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俞某、陳某、吳某、潘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

  法官提醒:近年來,“校鬧”事件在各地時有發(fā)生,一些民眾為達到自己的目的,采取圍堵校門、哭喪詛咒等手段,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這是將個人的一己私利凌駕于法律之上,法治意識淡漠的表現(xiàn),最終只能自食惡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