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12日電(毛慶京)近日,漳平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稀土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廖某、顏某、葉某、凌某、黃某等五人被依法判處三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至12.5萬元不等的罰金。
2021年6月份,廖某與顏某出資10萬元入股開采稀土,占股百分之五十;凌某、葉某、黃某和郭某(已死亡)出資50萬元,占股百分之五十,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原地自然浸取的方式開采稀土。
2021年7月份,第一、二次開采出的稀土由顏某、郭某聯系買方,廖某負責收錢,共得款50萬元。第三次開采出的稀土,顏某和廖某分得9400斤,賣出得款17萬元。
2021年8月,公安在現場查獲了袋裝白色濕粉末稀土礦5260千克。經鑒定,破壞稀土礦氧化物總資源量4.64噸,破壞礦產資源總價值114.6萬元。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顏某、凌某、葉某、黃某在明知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開采稀土,破壞礦產資源總價值114.6萬元,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結合其量刑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廖某、顏某、葉某、凌某、黃某三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處10萬元至12.5萬元不等的罰金,并追繳違法所得,沒收相關非法采礦物品。
法官說法,“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fā)展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稀土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性戰(zhàn)略礦產資源,有“工業(yè)維生素”“新材料之母”之稱,廣泛應用于尖端科技領域與軍工領域。稀土的保護十分重要。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勘察、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后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條件,在未經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的,輕則會被行政處罰;重則觸犯刑法,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即使擁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也要按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等采礦,否則也可能會被行政處罰甚至構成犯罪。
本案的審理,有力打擊了非法采礦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了稀土資源,也有力維護了當地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對當地的人民群眾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