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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件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5日,漳浦縣應急管理局收到一份漳浦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和《檢察意見書》,建議對藍某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8日,漳浦縣公安局民警在漳浦縣藍某某經營的壽金店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無證銷售煙花爆竹,并在店內倉庫查獲煙花爆竹168件。漳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違法經營罪”向漳浦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漳浦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藍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有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藍某某不起訴”,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和違法行為線索及相關案件材料移交漳浦縣應急管理局。

  漳浦縣應急管理局立案后調查確認藍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擅自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其行為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并結合《漳浦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作出的決定:“扣押在案的煙花爆竹,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2000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漳浦縣應急管理局對藍某某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春節(jié)期間,煙花爆竹燃放需求量劇增,很多攤販為求短期牟利,不惜冒險擅自銷售。殊不知,經營場所未經過安全審查,安全條件不具備、經營行為不規(guī)范面臨著極大的安全風險;同時未經安全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也面臨著嚴重的法律責任,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