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微信聊天記錄如何作為有效證據(jù)提交?看看法院怎么說!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11月21日電(晉研)根據(jù)數(shù)據(jù)顯示,微信活躍賬戶數(shù)已達到13.27億,幾乎覆蓋全中國的人口。人們在微信上與對方完成如買賣、借貸等法律行為比比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會將符合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認定為有效證據(jù)。

  那么到底什么樣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作為證據(jù)使用呢?通過一起案件來看看吧!

  原告林某和被告朱某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協(xié)商煤炭買賣及具體數(shù)量和單價,2021年5月至6月,原告應被告要求分六十六批次將價值合計約204萬元的煙煤運至被告指定地點清流縣某化工公司,后被告陸續(xù)向原告銀行賬戶轉賬140萬元。7月13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發(fā)送對賬單告知尚欠貨款645128.8元,被告于7月20日回復“知道了”,此后再未還款,以致成訟。訴訟中,原告出示該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該微信號確為被告所有。

  晉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有微信聊天記錄、出庫單、過磅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為證,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對原告通過微信出具的對賬單未持異議,故原告主張被告尚欠貨款645128.8 元,可以認定。為此,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款。

  法官說法:

  即時通信又稱實時通信,一種使人們能在網(wǎng)上識別在線用戶并與他們實時交換消息的技術,國內常見的微信、QQ、阿里旺旺等就是即時通信工具。隨著微信這個社交軟件的普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即時通信數(sh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被當事人提交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情形越來越多,微信聊天記錄也因此成為電子證據(jù)的重要類型。本案中,雖然原、被告未訂立書面的買賣合同,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內容以及雙方對賬確認的金額,與出庫單、過磅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以證明被告欠款事實,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值得關注的是,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jù),也要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審判實踐中,需要審查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微信聊天的雙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微信聊天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關聯(lián)并清晰明確反映待證事實等。

  法官提醒:

  在提供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以及完整聊天記錄,以證明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根據(jù)微信賬號綁定個人身份信息的特點,通過對方微信賬戶所綁定的手機號、微信賬號來確定對方真實身份。

  3、可將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據(jù)保全,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jù),其證明力高于一般證據(jù)。

  4、在微信上發(fā)生金錢往來時,要第一時間保存原始轉賬記錄,不要隨意刪除。轉賬時要明確對方身份、注明轉賬用途。

  5、除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外,還應盡量提供相關的電話錄音、短信、書面合同等證據(jù),形成可以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jù)鏈條,從而加強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