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準確、如實、完整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安全生產法律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重要職責。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必然會導致事故報告難以及時、準確,并影響事故救援的組織實施和事故調查的開展。因此,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為警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行事故報告職責,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近期公布今年以來三起遲報事故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一、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遲報事故行政處罰案
2023年2月27日下午,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組織從業(yè)人員馬某某、蘆某某等人在濟南市歷城區(qū)某路口地下管廊進行電纜敷設施工作業(yè)。晚23時左右,由于捆綁鋼管的鐵絲斷裂,失控后的鋼管砸中馬某某,導致其受傷倒地。事故發(fā)生后,蘆某某立即撥打120電話,將其送至濟南市第三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2月28日4時40分,馬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施工負責人王某向主要負責人李某進行了報告。3月1日14時49分,李某向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機械傷害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李某未按規(guī)定時間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事故行為。李某遲報事故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43號第2檔次,對李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山東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處8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某遲報事故行政處罰案
2023年2月19日凌晨3時40分左右,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班長溫某某與維修工劉某某開始對30#蒸餾釜底部進行排放殘液作業(yè)。4時10分左右,盛放殘液的包裝桶破裂,桶內殘液噴濺到溫某某和劉某某的身上,附近工友趕過來協(xié)助兩人在淋洗器、汽化水池對身體上的殘液進行沖洗。4時30分左右,眾人將兩人扶上車間主任孫某某的面包車,孫某某駕車將兩人送至醫(yī)院。2月19日14時左右,劉某某病情突然加重,經搶救無效后于15時17分宣布死亡;溫某某經醫(yī)院診斷為輕傷,于3月21日康復出院。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工人立即向車間主任孫某某進行了報告。孫某某于2月19日8時許向主要負責人李某某進行了報告,李某某認為“兩人受傷不嚴重,事情不大,就沒報”。在維修工劉某某被宣布死亡后,李某某于2月19日15時50分向濟南市濟陽區(qū)管理應急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中毒和窒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李某某未按規(guī)定時間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事故行為。李某某遲報事故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濟南市濟陽區(qū)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43號第2檔次,對李某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事故發(fā)生單位濟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處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楊某某遲報事故行政處罰案
2023年3月30日下午,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從業(yè)人員張某森和楊某在滕州市某樂園內安裝天空步道硬橋南北兩側燈光。18時許,兩人工作結束后,通過天空步道西側橋頭網離開作業(yè)面下至地面,行走一段時間,張某森發(fā)現(xiàn)衣服等物品遺落在天空步道橋面,準備返回橋面取回,楊某勸其不要返回,但張某森未聽從勸阻,自行從天空步道東側橋頭網爬上橋面,拿到衣物返回時,不慎從東側孔洞處墜落。張某森墜落后,楊某立即撥打120電話,并隨救護車將其送至滕州市中心人民醫(yī)院。事故發(fā)生后,員工張某成立即向主要負責人楊某某進行了報告。3月30日21時00分許,張某森被宣布死亡。3月31日16時20分許,主要負責人楊某某到滕州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滕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高處墜落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楊某某未按規(guī)定時間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存在遲報事故行為。楊某某遲報事故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滕州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43號第2檔次,對楊某某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事故發(fā)生單位河南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處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遲報瞞報事故決不能容忍
法律法規(guī)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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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shù)刎撚邪踩a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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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shù)據、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縣(市、區(qū))、市(地、州)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履行安全監(jiān)察職責,向煤礦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隱瞞本煤礦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第四十五條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現(xiàn)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接到涉及人員死亡的礦山瞞報、謊報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當及時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上報,并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開展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