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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公司公章 所為何事?

  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15日電(劉志峰 施宜)近日,長樂法院對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陳某乙、林某某等7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乙將A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返還陳某甲,林某某將公司相關房屋所有權證返還陳某甲。

  本案中,A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原告陳某甲亦系A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陳某乙系A公司總經理。2016年1月的A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實行股東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022年5月28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3名股東即陳某甲等到會,2名股東即曾某某、林某某經通知未到會。會議形成決議,要求A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材料等即日起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告陳某甲保管。法院還查明,當前A公司的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實際由陳某乙保管,另有一房屋所有權證由林某某保管。

  法院認為,公司印章、證照、相關財產權屬證書、財務資料均系公司經營所必需,其保管及使用是公司內部管理事宜,應遵循公司經營自治原則,由何人保管應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為準。本案中,A公司章程雖有公司實行股東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但章程并未明確規(guī)定公司證照、印章等由誰保管。A公司2022年5月召開的股東會形成決議,要求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賬本等相關證件材料、手續(xù)等即日起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告陳某甲保管,該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決議合法有效。本案現(xiàn)有相關證照、印章、財務資料分別由陳某乙和林某某保管,故該二被告應將其保管的相關證照、印章、財務資料分別返還原告陳某甲。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被告陳某乙等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實際上是各股東在公司內部治理中的矛盾以及公司控制權爭奪的體現(xiàn),其中往往隱藏著重大的公司利益,F(xiàn)行法律對于公司由誰負責管理印章、證照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是公司內部管理事宜,應遵循公司經營自治原則,F(xiàn)實中時常出現(xiàn)公司證照管理混亂,權責不清的情況。如果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失去對公司證照的直接管理,可能會失去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最終導致法律風險。因此,公司應健全證照管理制度,明確保管義務人,并在發(fā)生公司證照爭奪時及時尋求救濟,以避免不必要損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