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10日電(周文清)通常情況下,由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出具的欠條、結算單是證明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jù),當事人可以依此主張權利。但如果僅有法人簽字,未加蓋公章時,公司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嗎?近日,東橋法庭就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
據(jù)了解,2021年6月至8月間,胡某將灑水車出租給A公司的法人陸某,經雙方結算,陸某出具租金結算單為憑,確認欠租金120000元,后陸某未支付租金,胡某便將陸某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與陸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庭審中,胡某出示《灑水車租賃協(xié)議》,稱2021年3月至5月間,A公司租賃其灑水車,6月至8月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A公司仍續(xù)租,陸某代表公司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期間的租金,因此,A公司要承擔還款責任。而陸某與A公司均不認可《灑水車租賃協(xié)議》,稱公章是假的,簽字的也不是公司人員,結算單是陸某個人簽字,債務與公司無關。
閩清法院審查后認為,胡某主張其與A公司簽訂《灑水車租賃協(xié)議》,租賃期滿后A公司又續(xù)租,陸某在結算單上簽字系履行職務行為,胡某應對《灑水車租賃協(xié)議》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胡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申請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胡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與A公司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要求A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不予支持。陸某欠胡某租金的事實,有陸某簽名的結算單、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予認定,最終認定責任主體為陸某,陸某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
法官后語:《民法典》第504條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因此,僅有法人簽字,未加蓋公司公章,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取決于另一方是否是善意相對人。本案中胡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屬于善意相對人,因此只能要求陸某承擔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