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長樂法院集中發(fā)布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27日電(薛友虹)電信網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本月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民反詐在行動”集中宣傳月,為提升群眾防騙意識,營造全民反詐、防詐氛圍,長樂法院現(xiàn)集中發(fā)布三起電信網絡詐騙典型案例。

  案例一:崔某網絡交友詐騙案

  2021年3月,被告人崔某在網絡上假扮女性,誘騙被害人邱某甲與其網戀。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間,被告人崔某先后編造看病、投資、交房租等種種用款事由,共騙取邱某甲及其父親邱某乙錢款共計284512元用于自己揮霍使用。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28451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長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網絡逐漸成為人們主要的社交途徑之一,通過網絡交友戀愛屢見不鮮。網絡詐騙分子通常在網上發(fā)布虛假交友征婚信息,偽造“高富帥”“白富美”身份吸引異性聯(lián)系,在取得信任后便編造各種理由騙取錢款。希望群眾不要輕信網上結交的陌生人,保護個人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二:譚某、謝某“殺洋盤”案

  2021年9月,譚某租賃長樂某單元房為團伙據點,并引進虛假的賭球詐騙平臺,以戴某(已判決)為技術負責人,以同案人陳某、王某(均已判決)等人為小股東或現(xiàn)場管理人員,分別組織、招募人員成立多個詐騙業(yè)務小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約定分成。該團伙利用軟件,通過虛構人物形象,在網上發(fā)布信息吸引歐美、日本等境外被害人關注,通過軟件發(fā)送詐騙話術腳本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將被害人誘騙至可控制提現(xiàn)的虛假交易平臺進行投注、投資,最終提現(xiàn)錢款。截止案發(fā),上述團伙成員共發(fā)送詐騙信息條數57123 條。

  2021年10 月初,被告人譚某明知被告人謝某租房用于實施電信詐騙,仍將單元房租給謝某。后謝某組織人員成立詐騙小組,在該場所對歐美境外被害人實施詐騙。截止案發(fā),謝某組織的該詐騙小組共發(fā)送詐騙信息條數31665 條。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謝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聯(lián)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最終,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譚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說法:所謂“殺洋盤”是傳統(tǒng)“殺豬盤”的變種,隨著國內反詐氛圍濃厚,群眾反詐意識增強,部分犯罪分子將犯罪目標轉向外國人。他們利用翻譯軟件、聊天軟件與外國人假裝戀愛交友獲取被害人信任后騙取錢財。廣大群眾不要輕信“騙外國人不犯法”的謬論,無論是騙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中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就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鄭某“平臺跑分”牟利案

  2022年7月,被告人鄭某將其名下的3張銀行卡用于網絡“跑分”平臺刷單,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900元。鄭某的上述銀行賬戶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轉賬收支款。經審計,被告人鄭某3張銀行卡涉案期間共計收入51萬余元,支出53萬余元,其中涉詐犯罪金額共計1.6萬元。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涉案金額為1.6萬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長樂法院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近年來,為加強電信網絡詐騙源頭治理,國家嚴厲打擊涉銀行卡、電話卡犯罪。隨意出借、售賣“兩卡”極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本案被告人為輕松獲利,幫助他人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大額取現(xiàn)或將大額贓款在多個賬戶頻繁劃轉,人為割裂交易鏈條,為上游犯罪提供銷贓和洗錢途經,已直接構成犯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切勿貪圖蠅頭小利,而隨意出借、售賣“兩卡”,謹防淪為他人洗錢工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