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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期下水捕魚溺水身亡,誰來擔責?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4月28日電(葉水清)無視禁漁期,下水拉網(wǎng)捕魚,發(fā)生事故誰要擔責?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一起禁漁期下水捕魚溺水身亡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小剛(化名)家住某排澇站附近,熟悉周邊環(huán)境及水域情況,多次在排澇站附近的水域捕魚。2022年5月6日凌晨4時許,小剛無視排澇站周邊設置的“危險,請勿靠近”“水深復雜、請勿游泳”等警示標志,再次前往排澇站附近的堤壩處水域用大型拉網(wǎng)實施非法捕魚行為。期間,小剛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下水,發(fā)生意外溺水身亡。小剛家屬以排澇站等管理單位存在重大過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相關管理單位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70多萬元。

  閩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事故地點位于排澇站附近水域,管理單位在排澇站周邊設置了公告、警示標志等,已經(jīng)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堤壩不是對公眾開放的公共活動場所,管理單位并無義務對排澇站附近的堤壩進行封閉管理或全程看護。事故發(fā)生在禁漁期內(nèi),且凌晨4時許屬于普通民眾的休息時間,小剛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正常人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應對捕魚的危險性有足夠的認識,但其過于自信,甘冒風險,無視禁漁期及安全警示標牌,用大型攔網(wǎng)實施非法捕魚行為,最終發(fā)生意外,導致溺亡,應自負其責。管理單位對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小剛家屬要求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與事實依據(jù),故法院判決駁回小剛家屬的訴訟請求。小剛家屬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審判時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準確把握過錯原則的適用,不能混淆法律與情感或以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民事活動更多需要依賴民事主體自身認識,本案中,小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對下水拉網(wǎng)捕魚行為的危險性應具備充分的認識和預見能力,但其違反禁漁期規(guī)定,不顧安全警示,貿(mào)然下水,對于可預見的風險應自擔結果。發(fā)生意外雖然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令無過錯的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今年是福州實施閩江禁漁制度的第七年,禁漁區(qū)域為水口庫區(qū)閩清境至福州市長樂區(qū)金剛腿的閩江干流江段(包括烏龍江),禁漁時間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廣大市民要嚴格遵守禁漁期規(guī)定,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guī)范,加強安全防范,保護好自身安全,共同維護安全、規(guī)范、有序的和諧社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