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正文

臺灣修訂“打詐法案” 無正當理由收集賬戶罪最重處5年徒刑

  中新網(wǎng)4月14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為強化打擊詐騙,臺行政機構院會13日通過“打詐三法案”修法,包括“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托及顧問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修文修正草案。無正當理由收集賬戶、賬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并科40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機構審議。

  臺“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指出,現(xiàn)行詐騙集團收集民眾賬戶,但如果尚未使用無法可罰,這次增訂“收集賬戶罪”,涵蓋范圍包括冒充公務員收集、三人以上共犯、于網(wǎng)絡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jiān)控等。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且可并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草案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賬戶、賬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經(jīng)告誡后5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最重處3年以下徒刑。而一般商業(yè)習慣、一般金融交易以及親友間信賴關系,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