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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產被凍結 法院依法支持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中新網福建新聞12月13日電(張慧)近日,邵武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依法解除了案涉房產的凍結。

  據(jù)悉,王某與翁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起購買房屋一套(即案涉房屋),生育一子翁某宇,后雙方因性格不合于2007年自愿離婚,并達成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婚生子翁某宇隨王某生活,雙方共有的房屋歸王某和翁某宇所有。該離婚協(xié)議在邵武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備案。

  王某與翁某離婚后,提前全部清償了案涉房產的銀行按揭貸款。但王某自與翁某離婚至案涉房產被查封前由于種種原因未向翁某提出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2021年,翁某因與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事被起訴到邵武市人民法院,葉某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凍結了翁某與王某共有的坐落于邵武市某處房產,同時凍結翁某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權及銀行存款。

  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并查封案涉房產。同日,向王某、翁某送達告知書,告知共有人有權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財產或析產訴訟的書面證明材料。王某、翁某宇就邵武市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案涉房產提出書面異議。邵武市人民法院駁回王某、翁某宇的異議請求。

  王某、翁某宇不服該裁定,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翁某于2007年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并登記離婚,該《離婚協(xié)議書》備案于婚姻登記部門,具有登記公示的效力。根據(jù)《離婚協(xié)議書》,王某、翁某宇即取得了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請求過戶登記的權利。因案涉房屋在王某與翁某離婚協(xié)議分割時尚欠有按揭抵押貸款,且離婚協(xié)議約定貸款由女方歸還,雖然王某提前還貸解押,但是王某以其子翁某宇當時年幼,目前還在上大學,同時其主觀意愿希望將案涉房產一次性過戶登記至翁某宇名下,故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導致案涉房屋被查封時依然登記在翁某及其名下,王某、翁某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情形符合常理,且本案中王某與翁某協(xié)議離婚以及對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翁某對葉某所負的債務,因此王某、翁某宇對案涉房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綜合分析下,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