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10月27日電(鄭祺)債務人死亡后,其生前債務是否因其死亡而自然消滅了?若其所有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是否就不用履行還款義務了?那債權人的權益如何救濟?
2019年顏某因生產經營缺乏資金,向鄭某借款12萬元,鄭某通過轉賬匯款向顏某支付借款12萬元,顏某償還了部分利息。后經雙方結算,由顏某出具一張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交鄭某執(zhí)存,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5%,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條出具后,顏某便再未還款,后顏某因死亡被注銷戶口。鄭某見還款無望便訴至法院,要求顏某配偶林某、兒子小宇、女兒小春在繼承顏某的財產范圍內償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
法庭上,顏某配偶林某、兒子小宇、女兒小春均表示放棄繼承顏某的遺產。
連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向鄭某借款12萬元未還,有鄭某提供借據(jù)、銀行流水等證據(jù)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該借款系顏某所借欠債務。債務人顏某死亡后,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承擔直接償還責任。本案中,繼承人林某、小宇、小春均表示放棄繼承顏某的遺產,只是表明其不再取得遺產,并不意味著遺產不存在,也不意味著顏某的債務不需要再償還。在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且未有證據(jù)將其遺產管理權移交債務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情況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以及考慮到林某與顏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由林某作為顏某的遺產管理人較為合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放棄遺產繼承的林某作為顏某的遺產管理人,仍應在管理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最終,連江法院判決林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管理顏某遺產限額范圍內償還鄭某借款12萬元及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