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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應承擔責任嗎?

  中新網福建新聞9月24日電(林少軍)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的增多,親朋好友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貸款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很多當事人為他人提供了借款擔保之后,因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致使擔保人員陷入訴訟之困。近日,仙游法院審結了一起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確認擔保人應承擔償還責任,讓我們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吧。

  據了解,原告陳某甲與被告吳某原先并不相識。2019年11月29日,被告吳某因經營生意缺乏資金找人借款,陳某甲的侄兒陳某乙知情后,表示愿意幫其代為借款,于是陳某乙找到陳某甲,說明借款人情況后,陳某甲要求陳某乙提供擔保后同意借款給吳某100萬元。通過保證人陳某乙介紹,陳某甲以房屋抵押向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00萬元轉借給吳某,并由陳某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吳某出具一張借條,借條上有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簽字。貸款后,陳某甲分二次實際轉賬給吳某共計999980元。但借款到期后,經陳某甲多次催討,吳某未還分文,故陳某甲一紙訴狀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償還借款本息,陳某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均發(fā)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陳某甲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出借給吳某,故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吳某應返還借款99998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產生的利息。陳某乙對該款進行擔保,該保證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陳某乙作為擔保人促成本案借款合同的發(fā)生,同時明知本案借款系向金融機構轉貸的情況,因此陳某乙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故法院酌定陳某乙在案涉?zhèn)鶆詹荒芮鍍敳糠值?0%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仙游法院再次提醒大家在司法實踐中,擔保人出現最多的就是民間借貸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些擔保人,往往無法拒絕“好朋友”“好哥們”的盛情邀請,以為只是在合同上簽個字,幫幫忙而已。其實,一旦簽字,就要對你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是連帶保證責任。所以情誼誠可貴,擔保有風險,行動要謹慎。為避免產生連帶責任,切勿盲目在非必要時為他人進行擔保。(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