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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字后反悔了,房產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19日電(胡溪 廖小妹)近日,原告劉某以被告官某在二手房買賣中,“簽字了又反悔”為由,訴請至龍巖市新羅區(qū)法院,要求被告官某承擔違約責任。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

  2022年3月,在房產中介居間介紹下,買家劉某與賣家官某對房屋產買賣問題進行磋商并初步確定交易意向。次日上午,中介帶著打印好的《一次性付款合同B》,前往官某家中,努力促成賣家官某簽字。官某在合同簽字后,將銀行卡交給中介拍照。中介當即將合同及銀行卡拍照后發(fā)給買家劉某。劉某隨即通過網上銀行轉賬3萬元作為定金。不料該定金卻被賣家官某轉賬退回。劉某再次轉賬3萬元,仍被退回。

  原來,賣家官某在合同簽字后反悔了,并向中介表示希望加價并收回所簽合同。但是中介不想前期的磋商工作付之東流,表示要帶著這份合同,去找買家劉某再做做思想工作。

  當天下午,中介找到劉某,并明確告知他,官某希望加價的事情。但是,劉某不以為然,直接在官某已經簽字的合同上,補簽上自己名字。劉某認為:“白紙黑字都簽好了,想反悔就不行”。官某認為:自己已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轉讓案涉房產,遂將名下房產轉讓給他人。于是,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一次性付款合同B》系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官某在合同上簽字后、劉某簽字前要求增加合同價款,實質性變更了意思表示,并將變更的意思表示以明示方式告知中介人員并要求轉達劉某、以拒收定金的默示方式告知劉某。劉某在簽訂合同前已明知官某要求增加合同價款,在簽字時中介人員亦再次明確告知此事,但其仍以官某的原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故雙方并未就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價款達成一致意思表示,該合同并未成立。劉某依據該合同訴請要求官某承擔違約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未進行上訴。

  法官說法:買賣的進行最為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合意的,也就是雙方都出于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的!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粭l規(guī)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民事合同訂立尚未完成的,一方提出意思變更并明示或默示作出撤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成立。另一方不能依據該未生效合同向作出意思變更的一方要求賠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