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8月15日電(陳丹丹)近年來,農(nóng)村地區(qū)不少達適婚年齡的男性急于成家,四處找人說媒,然而此種行為有可能落得人財兩空的局面。近日,福州市羅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shù)美m紛案件。
男子林某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了越南籍女子“趙某某”,林某聽說趙某某系張某越南妻子的妹妹。林某與趙某某互相了解一段時間后進入談婚論嫁的階段,雙方約定彩禮為11.5萬元。收取禮金當日,張某向林某出具收據(jù)一張,趙某某在收款人處簽名,張某及其妻子作為經(jīng)手人亦在收據(jù)上簽字。趙某某跟隨林某回家生活兩個月后,便以回越南探親為由離開,至今音訊全無。林某認為趙某某系張某妻子的妹妹,在多次找張某返還彩禮無果后,遂將張某告上法院。
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張某主張,趙某某并非其妻子妹妹,二人僅是越南老鄉(xiāng)的關系,原告林某自愿娶趙某某為妻,雙方談定彩禮,彩禮由趙某某收取,其僅是經(jīng)手人并非收款人,趙某某收取彩禮后給付其1萬元作為答謝費。
羅源法院審理認為,從涉案收據(jù)內(nèi)容來看,林某與趙某某商定的是禮金,按民間習俗,禮金是支付給女方即本案的越南籍女子趙某某,林某無證據(jù)證明張某收取了涉案禮金11.5萬元,林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髲埬撤颠11.5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但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關于“得利人已經(jīng)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nèi)承擔返還義務”的規(guī)定,趙某某將其取得彩禮中的1萬元無償給張某,林某可以要求張某返還該1萬元。最后,羅源法院作出判決,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林某1萬元,并駁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廣大的農(nóng)村地區(qū),老百姓們迫于地方風俗,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傾其所有給付彩禮,這種行為的目的性、現(xiàn)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如果沒有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也提及,已經(jīng)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但是如果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予以返還。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適婚青年,婚姻是一件終身大事,我們需要謹慎對待,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