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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群里不實通報批評離職員工屬侵犯名譽權行為

  中新網福建新聞8月5日電(支丁丁)石獅某公司與員工蔡某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后,竟然單方面對蔡某進行不實通報,并且在公司微信群公布。日前,石獅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名譽權案件,判決石獅某公司更正《關于對蔡某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中的不實內容,并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及原發(fā)布上述通知的微信群中發(fā)布,為蔡某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同時,向蔡某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在公司的辦公場所張貼不少于7天。

  2021年3月,蔡某與石獅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5月19日,蔡某與該公司簽訂《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進行約定。

  2021年5月20日,石獅某公司作出《關于對企劃部蔡某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發(fā)布在公司微信群,內容為:“各部門:石獅項目企劃主管蔡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向供應商、合作伙伴直接或間接索取、收受不正當利益回報,發(fā)生不當經濟往來,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根據《某某紀律處罰管理規(guī)定》相關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系處分,永不錄用。望公司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提高自律和廉潔意識,嚴守職業(yè)道德,對法律和制度紅線心懷敬畏,警鐘長鳴。特此通報”。2021年8月2日,蔡某訴至石獅法院。

  蔡某訴稱,《通知》內容為虛構、捏造,且其與石獅某公司系協(xié)議解除勞動關系并獲經濟補償。該公司已經嚴重損害其名譽、貶損其人格,要求該公司更正不實內容、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000元。

  庭審中石獅某公司辯稱,其一,其未侵犯蔡某的名譽權。其通報內容系事實陳述,并無夸大、誹謗之意;該《通知》為公司內部文件,不具有對外性質、未對外散布。其二,蔡某無權要求其賠償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請求駁回蔡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是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針對石獅某公司“其未侵犯蔡某的名譽權”之辯稱,法院認為,石獅某公司與蔡某于2021年5月19日經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通知》,該通知內容所涉事件指蔡某在石獅某廣場舉辦的兒童匯演某某幼兒園項目中收取該園600元音控費一事,但該通知未能如實載明該事件經過,其中“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系處分,永不錄用”與事實不相符。因通知內容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與事實依據,故石獅某公司將上述通知發(fā)布至微信群,可能為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fā),足以使公眾對蔡某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蔡某的社會評價。該公司的行為損害了蔡某的名譽,侵犯了蔡某的名譽權。石獅某公司應在原《通知》所發(fā)布的公司微信群及辦公場所重新發(fā)布更正后的通知,F(xiàn)蔡某要求該公司更正通知中不實內容并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針對石獅某公司“蔡某無權要求其賠償蔡某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之辯稱,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于蔡某有關該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5000元的主張,因蔡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所受經濟損失、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亦無證據證實其因本案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蔡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石獅某公司的辯解,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被告石獅某公司更正通報中的不實內容,且在辦公場所及微信群發(fā)布,并向蔡某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同時,駁回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蔡某、被告石獅某公司雙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名譽是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的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的評價,足以影響到勞動者今后的就業(yè)求職和工作生活的,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本案中,石獅某公司與蔡某經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作出《關于對蔡某進行通報批評的通知》,載明“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予以解除勞動關系處分,永不錄用”與事實不相符,因通知內容缺乏公正性、客觀性、權威性與事實依據,故石獅某公司將上述通知發(fā)布至微信群,可能為不特定的他人獲悉或轉發(fā),足以使公眾對蔡某作出不良猜測,從而降低蔡某的社會評價。該公司的行為損害了蔡某的名譽,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