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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一諾許“千金” “誠信”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29日電(李金霞)近年來,永泰法院積極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努力發(fā)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進一步增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提升裁判文書的法律認同度、社會認同度和情理認同度。

  近日,永泰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這起看似普通的糾紛中,永泰法院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運用目的解釋方法,使釋法說理與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實現(xiàn)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有機結合。

  2012年1月19日,鄢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主要內(nèi)容體現(xiàn)鄢某某確認結欠王某某材料款1萬元,欠條未約定具體還款期限。王某某遂于2022年5月5日訴至永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鄢某某辯稱案涉欠條簽訂于民法典實施之前,應適用當時法律規(guī)定的2年訴訟時效,王某某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應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雙方就案涉交易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了約定,因此該案應屬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應從王某某初次主張權利時起算。

  判決書闡明: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避免債務人長期承受債務負累,而非為債務人逃避責任提供便利;且經(jīng)商之道在誠在信,民事主體在商事活動中自覺恪守約定、踐行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故對鄢某某關于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的主張不予采納。

  典型意義: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公民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規(guī)范,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民法典》亦將誠實信用作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人無誠不立,商無信不興。”穩(wěn)定的市場經(jīng)濟,不僅是法治經(jīng)濟,更應是信用經(jīng)濟。民事活動的主體在參與市場經(jīng)濟活動時,應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本案向社會公眾明確傳遞出要誠實正直、守法守信的重要信號,增強司法裁判對公民行為的價值引領、教育作用,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誠信社會建設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下一步,永泰法院將進一步推進在司法審判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治軌道上明規(guī)則、破難題、揚正氣、樹新風,使司法審判成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