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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卻造成他人受傷,需賠償嗎?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28日電(許鴻源)近日,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熱心企業(yè)在公共場所設置籃球架,因管理不善進而導致發(fā)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

  2019年,甲公司為解決公司員工的住宿問題,在公司廠房附近的一片生活區(qū),租賃了數十套公寓給員工居住,并在該生活區(qū)的空地上設置了兩個籃球架,供生活區(qū)里的群眾使用;@球架設置之后,甲公司未對該兩個籃球架進行日常保養(yǎng)維護。2021年底,生活區(qū)內的一名未成年人在該籃球架處打球,籃球架基座螺絲由于缺乏養(yǎng)護生銹斷裂,進而導致籃筐和籃板失去牽引砸傷了該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治愈后,其法定代表人一紙訴狀將甲公司告到了法院。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作為籃球架的所有人,對設置于公共場所的籃球架疏于日常維護保養(yǎng),致使發(fā)生侵權事故,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依照《民法典》第1253條的規(guī)定,應當相應的侵權責任。但甲公司設置籃球架對社會公眾開放,并不收費,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如要求其承擔全部的責任,必然打擊了其今后從事公益活動的熱情,也不利于弘揚互幫互助、扶弱濟貧的社會風氣和傳統(tǒng)美德。因此,從公平理念出發(fā),參照《民法典》第1217條關于“好意同乘”的規(guī)定,可以酌情減輕甲公司的賠償責任。最終在法院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的遭遇均表示理解,并最終達成了協(xié)議,由甲公司賠償了該未成年人部分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好意同乘”規(guī)則寫入民法典,不僅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有利于形成樂善好施、樂于助人的社會風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便酌情參考了這一規(guī)則。

  當然,在從事公益活動中也應當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特別是在捐贈類似籃球架等需要日常維護管理的財物時,要辦理好財物的交付、風險轉移手續(xù),避免產生后續(xù)侵權爭議糾紛;如未將財物的所有權轉移出去,而僅是供社會公眾使用,則應注意日常維護保養(yǎng),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完)